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16日,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,全面负责福建福清核电站的建造、调试、运营和管理。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将承担协议中确定的福建福清核电厂3、4号机组建设的安全、质量、进度、投资、技术与环境控制的项目管理责任,完成从前期文件编制和服务、工程设计、采购、建安、调试等工程总承包工作。
本项目资产金额来源已落实,本着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选择质量好、满足供货期、报价合理、性能好价格低的设备供应商。依据工程建设的需要,
对福建福清核电厂3、4号机组蝶阀设备做国内公开对外招标,现对该设备做招标公告。
(1)招标文件售价:每套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1000.00元,招标文件售出不退。购买招标文件时,需持授权委托书原件、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。
(3)发售地点: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采购部 608室 (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7号,航天桥西北角核能大厦)。
(4)联系人:许洪柱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:通讯地址:北京市840信箱,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采购部 (100840)
(1)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权力,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符合国家相关规定,有资格和能力完成本招标货物供货及相关服务。
(2) 潜在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、法规以及核电行业的相关规定。
(3) 潜在投标人一定要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财务、技术、设计和制造/采购能力,并满足下列要求:
A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合法法人实体并在财务上独立、合法运作。
B 具备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站所投标设备的设计、技术转让、制造/采购和工程实施、质量保证、组织和管理方面的能力。
D 潜在投标人能够很好的满足招标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要求,可以依据其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和责任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,并对质量保证大纲的有效性、所提供的项目质量和服务负责。
E 潜在投标人须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和商业信誉,不得处于破产、停业、财产被接收或冻结等任何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形。
F 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产品中如有进口的产品和服务,一定要活得出口许可证书和/或输出国政府主管当局颁发或批准的出口许可文件,或者不需出口许可和/或出口文件的声明。如果在投标时未能取得出口许可,潜在投标人应提交其能够从有关政府当局取得许可文件的承诺。
G 潜在投标人注册资本金不应低于1000.00万元人民币,近三年的年销售额不应低于3000.00万元人民币。
(4) 若潜在投标人为贸易公司或代理公司,潜在投标人必须取得所代理厂家为本招标项目的销售授权证明。
5.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、地点提交。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。
6.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,以一个潜在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。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,并签订共同投标协议。
7.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独家负责福清核电工程3、4号机组蝶阀设备的国内公开对外招标工作,未委托任何公司或代理机构开展相关的招标工作。对于其它公司利用本公司发布的招标信息进行诈骗的行为,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,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权利。
没有了